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地方财政列支。
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等职业学校 ( 大专 ) 毕业生,对就业困难的应届高职 ( 大专 ) 毕业生,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共同实施 “ 高职 ( 大专 ) 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 ” ,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 ( 大专 ) 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由教育系统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